共抓长江大保护科技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纲要,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在长江经济带中发挥污染治理主体平台作用的指导意见》要求,由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倡议,成立共抓长江大保护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致力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的非独立法人联合组织,以“平等、开放、合作、共享”为组建原则。联盟不干涉成员单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三条  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联盟宗旨、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汇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社会各方力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科技协同创新,服务“长江大保护”工作,为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联盟的目标:聚焦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事业所面临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全产业链处理为重点,坚持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和产学融合,构建开放共享的产、学、研、管一体化合作平台,成为“长江大保护”最重要产学融合协同创新共同体和高端智库。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面向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领域,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决策咨询、高端人才培养、科学普及等方面产学联合协作,建立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合作模式,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领域产学融合,促进科技集成创新与资源共享。

第七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长江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取得突破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相关重要技术标准;强化综合治理技术集成应用,形成污染治理技术协同创新机制,创新污染治理模式;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在“长江大保护”工作中的实施运用,提升联盟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长江大保护”事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九条  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各单位代表在理事会中各占1席。

第十条  首任联盟理事长单位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副理事长单位为其他发起单位。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须有2/3以上的联盟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情况特殊时可召开通讯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 审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3. 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联盟的运作;

4.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5. 审议和批准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处秘书长等人选。

7. 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盟的申请;

8.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9. 审议联盟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盟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 其他需要理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负责对联盟发展和学术技术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委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节能环保相关领域的权威院士和专家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15~17人,经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会领导,负责联盟业务开展、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秘书处设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负责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设在2024新澳门2024免费原料网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

1. 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实施联盟各项工作;

2. 负责联盟内部管理与协调;

3. 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起草联盟决议;

5. 负责联盟经费申请、募集、管理和使用;

6.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理事会审议;

7.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

8. 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联盟由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河海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共同发起。

第十八条  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致力于推动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事业发展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3. 愿意承担联盟组织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加入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以会议或意见函方式审查资格并批准,可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退出程序。联盟成员单位决定退出时,应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经理事会以会议或意见函方式审批后即可退出联盟。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以会议或意见函方式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本联盟义务,理事会可劝其退出。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平等享有各项权利:

1.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各项活动;

2. 经理事会批准,联盟成员单位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3. 享有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各项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积极参与并支持联盟的工作;

3. 承担联盟委派的工作;

4. 反映需求,提供信息;

5. 保守联盟内部秘密。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包括:

1. 理事长单位牵头支持及成员单位自愿支持联盟的办公经费和重大活动经费;

2. 政府资助经费;

3. 受委托项目收入;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 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联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设立专用科目管理经费,联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由秘书处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需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